辅助器具申请补贴购买
一、补贴对象
(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海口户籍残疾人;
(二)符合《海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康复救助条件的海口残疾儿童;
(三)具有海口户籍的60周岁(含)以上非持证残疾老人。
二、补贴标准
(一)持证残疾人、残疾儿童适配的辅助器具备案价格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备案价格给予补贴,高于补贴标准的按补贴标准给予补贴,超出部分由残疾人自付;
(二)非持证残疾老人适配的辅助器具备案价格低于300元的,按备案价格给予补贴,超过300元的按300元给予补贴,超出部分由残疾人自付。
三、申请流程
(一)申请。残疾人或其监护人、委托代理人持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原件备查)、《海南省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申请(审批)表》向户籍地(或居住证发放地、仅限残疾儿童)区残联提出申请。
(二)评估。残疾儿童、持证残疾人申请的辅助器具需评估的,由区级以上残联所属的辅助器具评估人员或委托的评估服务机构进行评估,提出适配建议。非持证残疾老人申请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申请的,应当经区级以上残联所属的辅助器具评估人员或委托的评估服务机构评估确定。评估服务机构应当在完成评估后5个工作日内将评估资料报送受托残联审核。
(三)审核。区残联根据适配建议,对照《海南省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目录》,结合年度预算补贴资金,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审核。审核通过的,告知残疾人或其监护人、委托代理人,未通过的应当说明原因。
(四)适配。区残联委托的适配服务机构根据审核结果和残疾人选择,按照服务协议明确的时限完成适配,同时提供必要的适应性训练和使用指导,并按照服务协议要求,做好售后服务。残疾人在适配服务机构选配的辅助器具备案价格在补贴标准内的,补贴资金由机构先行垫付;超过补贴标准的,机构应当在残疾人缴清自付部分后再行适配。
(五)结算。残疾人在辅助器具服务机构接受辅助器具评估、适配服务所发生的费用,经区残联审核后与服务协议机构按照结算报销制度与规程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