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
服务范围:海口地区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
服务时间:全年
咨询电话:66220506
办理条件:
1.按规定完成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并通过审核,超比例安排1人以上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
2.残疾职工应在法定就业年龄段内,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
3.与残疾职工签订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月工资待遇不低于上年度海口市月最低工资标准;
4.残疾职工有具体的工作岗位且实际在岗。
办理材料:
1.《海南省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奖励资金申请表》(一式三份);
2.上年度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书;
3.残疾职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通过金融机构向残疾职工支付上年度1-12月工资证明、残疾职工的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4.上年《社会保险缴费汇总申报表》、已申报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表》、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办理流程:
符合奖励条件的用人单位填写《海南省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申请表》,并准备相关材料通过海南省政务服务网的“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事项办理,由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对用人单位递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公示后将审核意见汇总上报市残联审批,市残联作出审批意见后上报市财政。经市财政审核后,奖励资金除财政预算单位由市财政直接拨付外,其余用人单位由市财政将奖励资金拨付给市残联,再由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拨付给用人单位。
相关政策:
《海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琼残字〔2016〕85号)。
办理机构:
海口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