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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 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就业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海府办〔2018〕155 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

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就业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就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 年 6 月 14 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口市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就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残疾人自主创业就业,提高残疾人家庭收入,推进残疾人同步小康,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等 15 部门《关于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意见》(残联发〔2018〕6 号)、《海南省残疾人就业促进“十三五”实施方案》《海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男 16-60 周岁,女 16-50 周岁)实现自主创业就业的残疾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自主创业就业是指残疾人通过创办经济实体、社会组织等形式实现就业。包括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成立个体工商户、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生产经营主体;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各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其他自主创业。

  本办法的扶持资金是指创业就业补贴资金(以下称创业补贴)和创业吸纳残疾人就业奖励补贴资金(以下称奖励补贴)。扶持实物的,应按市场价折算计入扶持资金。

  第四条 本办法由市残联组织实施。市财政、市人社等相关部门及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区残联应当做好扶持对象的认定、申报、监督、资金拨付、优惠政策支持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对于符合条件的首次自主创业就业的残疾人按照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扶持:

  (一)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常经营 1 年以上的,根据经营规模、资金和个人实际投入等情况,按照近一年投入情况的 20%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扶持标准最高不超过 50000 元。

  (二)取得民政部门登记核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常经营 1 年以上的,根据经营规模、资金和个人实际投入等情况,按照近一年投入情况的 15%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扶持标准最高不超过 20000 元。

  (三)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常经营 1 年以上的,根据经营规模、资金和个人实际投入等情况,按照近一年投入情况的10%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视力残疾人创办的盲人按摩店扶持标准最高不超过 20000 元,其他经营类型扶持标准最高不超过 10000 元。

  (四)网络商户残疾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成立个体工商户或企业,同等享受本办法的创业补贴。

  第六条 本市户籍残疾人自主创业后吸纳本市户籍残疾人就业(享受福利企业优惠政策和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政策的单位除外),并与其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支付工资不低于海口市最低工资标准,实际安排岗位并在岗就业,履行合同满 1 年以上的,每吸纳 1 名残疾人就业给予 3000 元的一次性奖励补贴。对扶持后新增就业岗位增加残疾人就业的,可重新申请奖励补贴,但原已安置的残疾人职工不得重复计算。

  第七条 已享受本办法的扶持资金不得重复享受本市其他同类的财政补贴资金。

  第八条 根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申请创业补贴的残疾人,应到户籍所在地的区残联提出申请,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写《海口市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就业补贴资金申请审批表》(简称《申请表》),并附上自主创业基本情况、近一年在经营场所租赁、员工工资、单位缴纳社保和公积金费用、水电费、设施设备购置等方面的资金投入情况的书面申请。

  (二)申请人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和《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四)固定经营场所证明(产权证或租赁合同)。

  (五)其他需要出具的资金投入、纳税证明、财务报表或收支清单等证明、材料。

  区残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到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核查,并对申请人自主创业就业的项目进行评估,出具核查意见报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应自接到《申请表》及相关材料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对各区残联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区残联。区残联公示 7 天,无异议的由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在 3 个工作日内行文申请下达拨款指标,资金到账后由区残联在 5 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帐户发放给申请人。如有扶持项目需购买物品的,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须通过政府采购购买,并由区残联将扶持物品发放给申请人。

  第九条 根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申请奖励补贴的残疾人应到户籍所在地的区残联提出申请,同时提供如下材料:

  (一)填写《海口市残疾人创业吸纳残疾人就业奖励补贴资金申请表》。

  (二)申请人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和《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盲人按摩业主还需提供人社保障部门颁发的保健按摩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四)固定经营场所证明(产权证或租赁合同等)。

  (五)用人单位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发放凭证、用人单位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所招收的残疾人的《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盲人按摩店还需提供残疾人由人社保障部门颁发的保健按摩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区残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的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通过的申请材料报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在 5 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后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区残联。区残联公示 7 天,无异议的由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在 3个工作日内行文申请下达拨款指标,资金到账后由区残联在 5 个工作日内将奖励补贴通过银行帐户发放给申请人。

  第十条 资金用途及监督管理

  (一)本办法规定的扶持资金由市财政纳入预算统筹安排。

  (二)区残联要对扶持资金进行管理,及时将扶持资金拨付给申请人,确保扶持资金专款专用,发挥应有的效益。市、区残联在资金申请拨付及使用中,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对玩忽职守、擅自扩大扶持范围、提高扶持标准、滥发克扣挪用扶持资金等违规违法行为,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对虚报冒领、骗取的扶持资金,由区残联负责追回,上缴区财政部门,再由区财政部门上缴市财政部门;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建立残疾人扶持资金诚信体系,对申请扶持资金的残疾人建立档案。申请人应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其当年申请扶持资金的资格,次年不得重新申请扶持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18 年 8 月 1 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由市残联会同市财政局、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秘机要处 2018年7月2日印发

[来源: 本站] [作者:] [编辑:胡恺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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