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适配补贴试行办法》

中国海口政府门户网站  更新时间:2024-03-28 14:34   来源:海口市残疾人联合会  

海南省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适配补贴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构建符合我省省情,更高质量、更有效率的残疾人 辅助器具服务体系,保障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需求,根据《海南 省“十四五 ”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海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辅助器具是指能预防、代偿、监护、减轻 或降低损伤、活动受限和参与限制的任何产品(包括器具、设备、工具、技术和软件),可以是特别生产或通用的产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辅助器具适配补贴是指县(市、区,下同) 级以上残联根据本办法 ,对辅助器具服务机构为残疾人提供的辅助器具评估、适配服务给予的货币补贴。

第四条 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坚持保基本、广覆盖、市场 化的原则,以普及型、大众化辅助器具为主,着力保障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需求。

第二章 辅助器具服务机构

第五条 辅助器具评估服务机构(简称评估服务机构)是指对 残疾人的行为能力、辅助器具使用目的、使用环境等进行专业评估,并提出适配意见的机构。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机构(简称适配服务机构)是指为残疾人提供辅助器具产品适配、适应性训练、使用指导、维修、使用效果评估以及产品配送等服务的机构。

第六条 实行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制。

评估服务机构的备案管理, 由市县残联根据《海南省残疾儿 童康复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适配服务机构的备案管理,由省残联组织实施,具体办法由省残联另行制定。

第七条 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 范开展辅助器具评估、适配服务,并正确指导残疾人安全使用辅助器具。

第八条 辅助器具服务机构一经备案,即纳入全省辅助器具服 务机构范围,县级以上残联可以委托其开展辅助器具评估、适配 服务。未经备案的辅助器具服务机构为残疾人提供的辅助器具评估或适配服务,不纳入本办法补贴范围。

第三章 补贴对象及标准

第九条 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对象为:

(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海南省户籍残疾人(以下简称持证残疾人);

(二)符合《海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康复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以下简称残疾儿童);

(三)具有海南省户籍的 60 周岁(含)以上非持证残疾老人(以下简称非持证残疾老人)。

第十条 评估服务机构为残疾人提供的辅助器具需求评估,按下列标准给予补贴:

(一)在评估服务机构评估的不低于 50 元/人次,片区集中评估的不低于 80 元/人次,入户评估(仅针对出行困难的一、二级残疾人)的不低于120/元/人次;

(二)假肢、矫形器的评估服务补贴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执行;

(三) 中国残联、 中国残疾人辅助器具中心对助听器验配补贴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适配服务机构为残疾人提供的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按下列标准给予补贴:

(一)持证残疾人、残疾儿童适配的辅助器具备案价格低于 补贴标准的,按备案价格给予补贴,高于补贴标准的按补贴标准给予补贴,超出部分由残疾人自付;

(二)非持证残疾老人适配的辅助器具备案价格低于300元的,按备案价格给予补贴,超过 300 元的按 300 元给予补贴,超出部分由残疾人自付。

第十二条 残疾类别为多重的持证残疾人、残疾儿童每个自然 年申请适配补贴的辅助器具不超过3件(种),非持证残疾老人、其他类别持证残疾人每个自然年不超过2件(种)。

经县级以上残联所属的辅助器具评估人员或委托的评估服务 机构评估,非多重持证残疾人确需适配其他类别残疾辅助器具的,可以按多重残疾人标准给予适配补贴。

第十三条 残疾儿童、持证残疾人优先救助。在财政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可以将适配补贴对象扩展到非持证残疾老人。

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配置的辅助器具可以按照本办法给予补贴。

第四章 适配补贴流程

第十四条 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适配补贴流程:

(一) 申请。残疾人或其监护人、委托代理人持有效证明材 料复印件(原件备查)、《海南省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申 请(审批)表》 向户籍地(或居住证发放地、仅限残疾儿童)县级以上残联提出申请。

(二)评估。残疾儿童、持证残疾人申请的辅助器具需评估 的, 由县级以上残联所属的辅助器具评估人员或委托的评估服务 机构进行评估,提出适配建议。非持证残疾老人申请辅助器具适 配补贴申请的,应当经县级以上残联所属的辅助器具评估人员或委托的评估服务机构评估确定。

评估服务机构应当在完成评估后 5 个工作日内将评估资料报送受托残联审核。

(三)审核。县级以上残联根据适配建议,对照《海南省残 疾人基本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目录》(以下简称补贴目录),结合年 度预算补贴资金,5 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审核。审核通过的,告知残疾人或其监护人、委托代理人,未通过的应当说明原因。

(四)适配。县级以上残联委托的适配服务机构根据审核结 果和残疾人选择,按照服务协议明确的时限完成适配,同时提供 必要的适应性训练和使用指导,并按照服务协议要求,做好售后服务。

残疾人在适配服务机构选配的辅助器具备案价格在补贴标准内的,补贴资金由机构先行垫付;超过补贴标准的,机构应当在残疾人缴清自付部分后再行适配。

(五)结算。残疾人在辅助器具服务机构接受辅助器具评估、 适配服务所发生的费用,经县级以上残联审核后与服务协议机构按照结算报销制度与规程结算。

县级以上残联可以组织辅助器具服务机构采取定期(按 月或季)片区集中的方式,为残疾人提供评估、审核、适配“ 一站式”服务。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辅助器具适配补贴资金由省、市、县级财政共同承 担,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省残联根据市县财政及残疾人辅助器具 需求情况,提出中央、省级财政资金分配建议,经省财政厅审核安排并下达资金。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残联可以统筹使用辅助器具适配补贴资 金。残疾人申请辅助器具适配补贴资金超过年度预算资金数的, 县级以上残联可以从当年度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结余资金中调剂支出,仍有不足的转入下年度优先救助。

第十七条 个人移动、生活自理和防护、沟通和信息等类型的 辅助器具适配补贴资金包括评估服务补贴资金和适配服务补贴资 金。评估服务补贴资金不超过其年度适配补贴资金总额的 15%, 主要用于支出辅助器具需求筛查、评估人员的劳务、差旅、评估 服务档案资料印制等费用。适配服务补贴资金主要用于支出辅助器具的购置、配送、安装调试、使用指导、保修期内的维修等费用。

第十八条 假肢、矫形器适配补贴资金包括原辅料购置补贴资 金和装配服务补贴资金。辅料购置补贴资金不低于补贴标准的 60%,主要用于支出假肢、矫形器所需原辅料的购置等费用。装配 服务补贴资金不高于补贴标准的 40%,主要用于支出假肢、矫形 器需求筛查、评估人员的劳务、差旅、评估服务档案资料印制和 假肢、矫形器的制作、安装调试、使用指导、保修期内的维修、受助残疾人装配假肢后功能训练期间的食宿等费用。

第六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九条 评估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按照《海南省残疾儿童康 复项目备案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适配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办法由省残联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适配服务机构为残疾人适配的辅助器具应当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法相关要求,价格应当不高于备案价格。

第二十一条 残疾人或其监护人不得将享受适配补贴的辅助 器具出售、出租、转让等。残疾人或其监护人、委托代理人弄虚 作假,骗取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的,追回已适配的辅助器具且 3 年 内不予享受辅助器具适配补贴政策。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追回补贴资金,涉及违法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残疾人适配的辅助器具达到《补贴目录》规定使 用年限且不能正常使用的,可以申请更换;未达到《补贴目录》 规定使用年限,但因残疾状况发生变化原适配的辅助器具不适合使用的,残疾人可以提出更换申请,经评估符合条件的予以更换,原适配的辅助器具可以由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回收。

第二十三条 残疾人适配辅助器具的退货、更换、维修等售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服务协议执行。

第七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四条 省残联负责全省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办法、《补贴 目录》的制定,编制省级辅助器具适配资金的预算分配建议,择 优选定适配服务机构,指导省残疾人康复指导中心和市县残联开展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工作。

第二十五条 省残疾人康复指导中心组织开展假肢、矫形器、 残疾儿童助听器、人工耳蜗等基本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工作,对市 县残联给予辅助器具评估服务支持,监督指导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开展辅助器具评估、适配服务。

第二十六条 市级残联负责本市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工作计划, 编制本级适配补贴资金分配建议,市级财政审核安排资金;督导区残联组织实施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工作。

县级残联负责编制本级适配补贴资金分配建议,县财政审核 安排资金;选择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并签订服务协议,组织开展辅 助器具适配补贴工作,对残疾人适配《补贴目录》 内的辅助器具 按本办法规定给予补贴。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工作由市级统筹实施的,其职责由市残联负责。

第二十七条 镇(街道)残联、村(社区)专职委员负责引导 和协助残疾人开展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申请,补贴制度的政策宣传和辅助器具服务需求的筛查、统计;协助服务人员为行动不便的残疾人提供入户服务。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年龄条件以残疾人向县级以上残联提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申请日为判断时点。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包括本级。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海南省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目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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