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备案康复项目规范化服务评估暂行办法》

中国海口政府门户网站  更新时间:2024-03-28 17:02   来源:海口市残疾人联合会  

海南省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备案康复项目规范化服务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引导、带动残疾儿童康复项目备案机构树立科学康复理念,加强备案康复项目规范化建设,提升康复服务质量,保障残疾儿童合法康复权益,根据《海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海南省残疾儿童康复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残联系统康复机构业务规范建设评估指南(试行)》和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团体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市、县(市、区,下同)残联备案的肢体、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项目(以下简称备案康复项目)。

第三条备案康复项目规范化服务评估(以下简称规范化评估)坚持统一指标、以评促建、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规范化评估结果共分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级。

第二章评估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备案康复项目自备案之日起纳入规范化评估范围,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拒绝纳入的备案康复项目终止。

第六条规范化评估分孤独症/智力残疾儿童康复和肢体残疾儿童康复两类进行。

第七条规范化评估包括日常评估和年度评估。

第八条日常评估由市、县残联组织实施,每季度不少于一次,主要是对照《海南省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备案康复项目日常评估指标》对经本级备案的康复项目进行检查记分,并于下个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将上一季度的记分情况和同级教育、卫生健康、民政部门通报的涉及备案康复项目的监督检查情况上报省残联。省残联将记分情况汇总后通报市县残联和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同时抄送省教育、卫生健康、民政部门,并在省残联官网公告。

第九条年度评估由省残联每年组织一次,按下列流程实施:

(一)评估。省残联或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组织评委对照《海南省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备案康复项目年度评估指标》进行现场评分,并提出评估意见。

(二)复核。省残联康复部将评估意见告知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机构对评估意见有异议的,可以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评估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省残联康复部申请复核,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康复部在受理复核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复核结果为最终评估意见。

(三)审定。省残联康复部综合日常评估和年度评估结果,提出备案康复项目规范化评估结果意见报省残联审定。

(四)公告。省残联将审定后的规范化评估结果通报市、县残联和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同时抄送省教育、卫生健康、民政部门,并在省残联官网公告。

第十条年度评估时的现场评分评委应当为省级以上残联、残疾人康复协会或康复医学会残疾儿童康复专家指导组(或专业委员会)专家(或委员),人数应当在3人以上;分组实施的每组现场评分评委组成也应当符合上述要求。

第十一条年度评估时现场评分评委对照《海南省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备案康复项目年度评估指标》独立打分,取现场评分评委打分的平均分为年度评估得分。现场评分时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相关负责人应当在场,并在评估得分表上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现场评分评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评估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有利害关系;

(二)在评估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任职或离职不满3年;

(三)存在其他可能影响评估结果公正的情形。

第三章等级标准

第十三条备案康复项目规范化评估结果按下列标准确定等级,未能同时满足对应等级条件的,降低评估等级直至全部满足对应等级条件:

(一)孤独症/智力残疾儿童康复类:

1.优秀:年度评估得分180分以上,其中每项一级指标(不含加分项)得分不低于该项分值的90%,且日常评估记分10分以下。登记为社会组织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的评估等级还应达到4A以上。

2.良好:160分≤年度评估得分<180,其中每项一级指标(不含加分项)得分不低于该项分值的75%,且日常评估记分20分以下。

3.一般:140分≤年度评估得分<160分,其中每项一级指标(不含加分项)得分不低于该项分值的60%,且日常评估记分30分以下。

4.较差:日常评估记分30分以上或年度评估得分140分以下。

(二)肢体残疾儿童类:

1.优秀:年度评估得分180分以上,其中每项一级指标(不含加分项)得分不低于该项分值的85%,且日常评估记分10分以下。

2.良好:160≤年度评估得分<180,其中每项一级指标(不含加分项)得分不低于该项分值的70%,且日常评估记分20分以下。

3.一般;140分≤年度评估得分<160分,其中每项一级指标(不含加分项)得分不低于该项分值的60%,且日常评估记分30分以下。

4.较差:日常评估记分30分以上或年度评估得分140分以下。

第十四条备案康复项目优秀等级有效期两年,良好、一般等级有效期一年;等级有效期届满的,纳入新一年度规范化评估,未及时参加或拒绝参加的康复项目备案终止。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残联、教育、卫生健康、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康复机构监督管理,将备案康复项目开展情况纳入日常监督管理范围,及时将监督检查情况抄送同级残联;指导同级残联做好备案康复项目规范化评估工作,将规范化评估结果作为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年检或等级评估的一项依据。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残联应当加强对评估机构、评估人员、评估程序、回避纪律执行等方面情况的监督;支持、鼓励残疾儿童家长及社会公众对评估工作进行监督,确保评估结果的公信力。

第十七条省残联应当加强对备案康复项目规范化服务的日常抽检,检查记分纳入备案康复项目日常评估记分范围。

第十八条第三方机构开展年度评估时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现场评分评委应当客观公正的评分,对各自评分结果负责并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应当积极配合评估工作,如实汇报评估内容,客观反映情况,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打击报复反映问题的人员,对评估工作有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有违反上述规定经查证属实的,暂停评估并限期整改。

第二十条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降低备案康复项目等级,情节严重的取消等级:

(一)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与评估人员串通作弊,致使评估结果失实;

(二)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或其法定代表人被列为失信名单;

(三)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未按规定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四)违反《海南省残疾儿童康复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导致备案康复项目中止或终止;

(五)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规范化评估结果为较差或因违反有关规定被取消等级的,康复项目备案终止,但因日常评估记分30分以上或年度评估时其中某项一级指标不达标导致评估结果等级为较差的,康复项目备案中止并限期整改,整改不达标的康复项目备案终止。

限期整改时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

第二十二条规范化评估工作经费由县级以上残联承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评估工作名义向被评估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收取费用。

第二十三条市、县残联可以优先向残疾儿童家长推荐规范化评估结果等级为良好以上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适当提高康复费用预付比例,简化费用审核与结算程序。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省残联负责对本办法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视情调整评估指标。本办法由省残联负责解释,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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